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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0923樺加沙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
發佈時間:2025-09-29        瀏覽次數:7        返回列表
 有關「因應0923樺加沙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規定:
為照顧災區民眾權益,請依附件所列措施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
      1、檢附身分證、臨時身分證、駕駛執照,及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2、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115年3月31日止;免規費。
(二)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
      1、憑前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
      2、積欠交通違規罰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繳納,得展延至115年3月31日止;免規費。
(三)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2、得展延至115年3月31日止。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減免需於11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者計徵至災損前一日止。
      2、憑第一項有關證明或當事人切結書等及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辦理汽車修護者,按修車日數減免之。
(五)職業駕駛執照審驗:
      1、憑第一項有關證明辦理。
      2、審驗期間得展延至115年3月31日止。
(六)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
      1、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辦理。
      2、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免徵是項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