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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考照扣分標準
發佈時間:2023-07-21        瀏覽次數:1042        返回列表
小型車駕駛人 場考扣分標準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1.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
扣32分
2.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扣4分
3.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扣32分
4.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作用。
(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扣4分
5.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扣16分
6.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扣16分
7.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8.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扣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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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環場道路行駛
1.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扣32分
2.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考驗科目二、三適用)。扣32分
3.變換車道、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考驗科目四、五適用)扣32分
4.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扣16分
5.未按規定行駛致車輪壓虛線(包含黃、白虛線)(連續扣分) 扣16分
6.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或擦撞車輛、安全島、損壞設施。扣32分
7.未按規定路線行駛或未按規定變換車道。 扣32分
8.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扣32分
9.超速或危險駕駛。
(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 扣32分
10.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 扣16分
11.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扣16分
12.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扣16分
13.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不含起點及終點熄火)扣8分
14.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扣8分
15.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科目。扣32分
16.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扣16分

小型車駕駛人道路駕駛評分標準
一、行車前檢查及起駛前動作
1. 上車前未察看車輛四周,車底及輪胎有無異物(狀)。扣32分
2. 起駛前未調整座椅、頭枕或照後鏡。(受測人應口誦及動作檢查項目)扣4分
3.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扣32分
4. 起駛前未檢查儀表(溫度、油量、煞車、充電、機油)作用。(受測人應口誦及指出儀表檢查項目)扣4分
5. 手排車發動引擎未放空檔或未踩離合器、自排車發動引擎未入P檔或未踩煞車。扣16分
6. 起駛前未鬆開手煞車及檢查煞車作用。扣16分
7. 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扣32分
8.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通過;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扣32分

二、交岔路口
1. 闖紅燈。扣32分
2. 紅燈停車時前懸超越停止線或佔用機車停等區。扣32分
3.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扣32分

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1. 不減速慢行或不停車讓行人優先穿越。扣32分
2. 停車時前懸佔用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扣32分
3.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扣32分
 
四、路邊臨時停車
1. 於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停車。扣32分
2. 擦撞路邊緣石或車輛。扣32分
3. 靠邊停車前或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扣32分
4. 臨時停車時,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逾六十公分。扣16分  
 
五、車道行駛、變換車道、路口轉彎、迴車
1. 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擦撞車輛、安全島及損壞設施。扣32分
2. 違規超車、逆向行駛、進入禁止地帶、跨越分向限制線或禁止變換車道線行駛。扣32分
3. 聞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警號,未依規定避讓。扣32分
4. 岔路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及未轉頭察看照後鏡並注意車輛與行人路況。扣32分
5. 行駛中車輪壓實線(分向限制線、快慢車道分隔線、禁止變換車道線或路面邊線)。扣32分
6. 變換車道、轉彎後仍持續顯示方向燈。(連續扣分) 扣16分
7. 汽車行駛未遵守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支線車應讓幹道車或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交岔路口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進入圓環應讓環內車先行、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車輛先行及其他車輛通行優先權利。(連續扣分) 扣16分
8. 未依規定路線行駛或未依規定行駛正確車道。扣32分
9. 行車速度控制不當(行經彎道、坡道、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道路施工路段、積水路段、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人車擁擠處所及其他應減速路段,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連續扣分) 扣8分 

六、交通法規之遵守
1. 超速或危險駕駛(指行駛中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等易發生事故而法規禁止之行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或排入空檔滑行。扣32分
2. 違規導致意外事故。扣32分
3. 未禮讓行人。扣32分
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車。扣32分

七、全程道路行駛
1. 上、下車開車門前未留意有無人車通過(下車應以2段式開門)。扣32分
2. 起駛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或未察看照後鏡並轉頭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扣32分
3. 行駛中停車或引擎熄火(人為操作)。(連續扣分) 扣16分
4. 以左腳控制煞車踏板(身心障礙者特製車除外)。(連續扣分) 扣16分
5. 前進中換至倒檔。(連續扣分) 扣16分
6. 單手握方向盤。(換檔除外)。(連續扣分) 扣16分
7. 未依序換檔。(連續扣分) 扣8分
8. 不按考驗員指令駕駛,致考驗員為避免危險代為踩煞車或控制方向。扣32分
9. 考驗終點,停車後下車前未將引擎熄火或未拉緊手煞車(自排車未排入P檔)。扣16分
10.未能完成考驗或漏考任1 科目。扣32分
八.其他技術操作
(同1項目得連續扣分;各項目合計扣分最高不得超過18分。)
1. 起步動作不當。扣2分
2. 油門控制不當。扣2分
3. 離合器操作不當。扣2分
4. 煞車(含手煞車)操作不當。扣2分
5. 車輪已停止轉動,仍繼續轉動方向盤。扣2分
6. 其他操作不當(含雨刷等基本操作),但對道路使用者無不利影響。扣2分